十月 21st, 2011信管局备案系统支持的手机号段
目前在备案系统中填报ICP信息时可支持以下移动电话号码的填写,对于中国电信的133、153、189号段在备案填写时暂时填在中国联通的号码下。
|
号码所属公司
|
号码所属号段
|
|
联通
|
130
|
|
联通
|
131
|
|
联通
|
132
|
|
联通
|
133
|
|
移动
|
134
|
|
移动
|
135
|
|
移动
|
136
|
|
移动
|
137
|
|
移动
|
138
|
|
移动
|
139
|
|
移动
|
150
|
|
移动
|
151
|
|
移动
|
152
|
|
联通
|
153
|
|
联通
|
155
|
|
联通
|
156
|
|
移动
|
157
|
|
移动
|
158
|
|
移动
|
159
|
|
联通
|
186
|
|
移动
|
187
|
|
移动
|
188
|
|
联通
|
189
|
十月 10th, 2011有时候最新的顶级域名无法备案怎么办?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系统里,有顶级域名的基础代码列表,如果不在该列表中的顶级域名,上报之后会显示“无效域名”而被退回。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请接入商核查一下域名是否真实有效,一般可以通过whois查询一下。如果确认该域名有效,请接入商与管局联系,由管局向备案中心申请新增新的顶级域名基础代码,这样以后出现该顶级域名就可以正常备案了。
九月 29th, 2011关于变更全国网站备案咨询电话号码的公告
从2011年10月1日起,全国网站备案咨询电话号码从(010)95169001 / 95169002 变更为(010)66411166,备案咨询受理工作时间为每个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3:00-17:00。欢迎社会各界来电咨询并对我部网站备案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九月 16th, 2011网络游戏备案所需资料和办理流程
目前网络游戏备案主要向两个政府部门申请,文化部和新闻出版总署!两个单位各司其职。网络游戏备案应当按要求在游戏运营的60个工作日内到文化部做游戏运营备案。除了这种备案以外,新闻出版总署也要求经营网络游戏的公司,每款产品需到新闻出版总署做一次互联网出版备案。
对于进口网络游戏,国家法规禁止内容的进口网络游戏,一律禁止引进出版,并在总量上合理控制,做到有选择、有计划,宁缺毋滥。对可以引进的进口网络游戏同样和国产网络游戏都要遵守相关规定并按相关程序进行备案。
文化部网络游戏备案申请材料:
1、文化部网络游戏产品备案申报表;
2、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3、产品操作说明;
4、产品样品(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5、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
6、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7、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新闻出版总署进行网络游戏备案材料:
1、游戏介绍
2、游戏脚本
3、游戏屏蔽词库
4、测试帐号及密码(5组)
5、彩色游戏截图(需附图片说明)
6、出版合同
7、防沉迷系统
8、出版社审读报告
9、出版与网络监管协议
10、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
备案通过的,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备案中发现问题的,由申请单位限期改正改正后再上报备案。
九月 11th, 2011什么是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互联网出版,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那么,互联网出版许可证需要满足那些基本条件呢?
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除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三)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
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申请需要通过相关部门审批。申请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前要先在总署拿到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总署将对网络杂志管理实施前置审批,即在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前,要先经过新闻出版总署的审核同意,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书面通知主办者;批准的,颁发《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不批准的,说明理由。
八月 20th, 2011网站备案转接入商操作案例
这里我们以某一空间商为例,其他主机商的添加更改接入商功能可能有出入,比过大体是一致的。
一、 备案转接入商即新增接入(已有备案号,由其他接入商转到本公司的)
1、 注册帐号
有帐号的用户直接登入系统操作。
无帐号的用户到本公司备案系统(你接入商的地址)上自行注册,等待帐
户审核通过后再登入系统操作。
2、 填写备案信息
1) 登入系统,点击左侧【申请网站接入】,点击右上角【新增接入】
2) 填写主办单位名称(与备案信息的网站主办者名称一致)
3) 选择省份(填写备案号所属省份)
4) 填写网站备案号(网站备案号:是在主体备案号后加扛几,代表该主体下的某个网站。
如:京ICP备10206937号-1、京ICP备10206937号-2)
5) 选择网站接入方式(主机托管或虚拟主机)
6) 服务器放置地点(具体询问你的接入商)
7) 上传核验资料(主体证件扫描件、半身照)
八月 8th, 2011办理医药网站ICP备案前置审批详细流程
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包括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信息。能够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医药企业屈指可数,要取得“两证”更是难上加难。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只能提供药品信息,不能在网上销售药品。企业只有获得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两证”,才有权在网上销售药品。这是办理申报之前必需要弄明白的基本常识。
一、申办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药品经营相关资质均合法、齐全;
2、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3、有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
二、办理程序
1、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行政受理服务中心]进行网上申报,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注意:填写此表之前至少要注册一个网站域名,并向网站接入服务商确认服务器的具体放置地点和IP地址。
2、到企业所在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起草申请材料之前一定要向省药监局确定一下具体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请材料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http://www.sda.gov.cn [行政受理服务中心]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在线填写完毕之后一定要保存好申报ID号,并将表格用A4纸打印三份,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
(3)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的中文名称,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国”、“中华”、 “全国”等冠名;除取得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开办的互联网站外,其它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名称中不得出现“电子商务”、“药品招商”、 “药品招标”等内容;
(4)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需提供收费栏目及收费方式的说明);
(5)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
(7)药品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者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8)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9)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
以上材料准备一式二份(送省药监局一份,另一份自己存档备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一式三份。申报资料用A4纸,编制目录及页码,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3、按要求备齐全部资料后送至当地省药监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之后药监局会给申报人一个项目受理回执单,一定要保存好;
4、等待复审,通常需要20个工作日,等待期间要与药监局负责办理审批的工作人员保持沟通,跟进审批进度。
5、审核通过后,持省药监局颁发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送到省通信管理局进行初审。(正、副本原件经管局审阅后,由申办单位存档,复印件要留给通信管理局存档)
6、初审合格后,立即到中国信息产业部网站http://www.miitbeian.gov.cn/提交ICP备案申请。
7、通知IDC接入服务商,网站已经取得相关资质,等待管局审批。省通信管理局进行ICP复审,通常要七个工作日,最快三天,即可得到管局的回复。
8、网站建设完毕后,要把《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网站ICP备案证书编号,按要求置于网站首页显著位置。
附:相关法规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提供的药品信息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第28条规定:“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